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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在3月31日前完成2010年農機補貼經銷商申報

作者:上海市農業(yè)機械化管理辦公室 本站發(fā)布時間:2010年02月24日 收藏

  各農機生產企業(yè):

  為貫徹落實國家強農惠農政策,規(guī)范本市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經銷秩序,保障農機購置補貼工作、農機售后服務工作的有序開展,切實維護購置補貼農機產品的農民和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。根據農業(yè)部、財政部《關于印發(fā)<2009年農業(yè)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>的通知》(農財發(fā)[2008]190號)和上海市農業(yè)機械化管理辦公室《關于加強農機購置補貼產品供貨商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滬農機[2009]33號)精神,現將推薦補貼機具經銷商的有關工作事項函告如下:

  一、經銷商須具備的條件

  農機生產企業(yè)推薦的補貼機具經銷商應具備以下四項條件:

  1.在本市依法進行工商注冊登記,具有本市稅務部門頒發(fā)的稅務登記證。

  2.以銷售農業(yè)機械為主營業(yè)務,具有農業(yè)機械銷售、服務經驗。

  3.經銷大中型拖拉機、自走式聯合收割機、乘座式高速插秧機或單機價格10萬元以上機具的供貨商,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,有固定的經營、倉儲場所,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。擁有農機維修相關專業(yè)資質證書的服務人員5人以上。在本市建立5個以上維修點,每個維修點配備的服務人員不少于2人;經銷其它農業(yè)機械的供貨商,注冊資本不低于50萬元,有固定的經營、倉儲場所,面積不低于200平方米,擁有農機維修相關專業(yè)資質證書的服務人員2人以上。在本市建立2個以上維修點。

  4.經銷和售后服務網絡基本健全,具有“三包”售后服務能力。具備農機產品采購、銷售、售后服務等活動正常開展的設備設施。

  二、工作程序

  1、農機生產企業(yè)自主選擇經銷商,并簽訂委托代理協(xié)議。委托代理協(xié)議中需注明代理品種、型號、配置、建議到戶價格等內容。

  2、農機生產企業(yè)填寫《上海市補貼機具經銷商推薦表》、《代理產品匯總表》和《承諾書》(樣張附后),并于2010年3月31日前報上海市農業(yè)機械化管理辦公室。同時提交委托代理協(xié)議(復印件,須加蓋公章)。聯系人:朱小軍、樓勣煒;聯系地址:上海市大沽路100號3009室;電話:23119593、23119595;郵編200003。

  3、產品直銷的農機生產企業(yè)需參照規(guī)定填寫《上海市補貼機具經銷商推薦表》、《代理產品匯總表》和《承諾書》,報送上海市農業(yè)機械化管理辦公室。

  5、上海市農業(yè)機械化管理辦公室匯總各企業(yè)報送材料后,按照相關規(guī)定,遵循公平、公開、公正的原則對企業(yè)推薦的經銷商進行認定,符合條件的,在“上海農機化信息網”(www.sham.shac.gov.cn)上予以發(fā)布,有效期為發(fā)布之日至當年底。企業(yè)如有變動須重新認定。

  三、相關要求

  1、尊重企業(yè)意愿為基礎,結合上海實際,科學合理確定經銷商。經銷商數量不宜過多,也不宜過少。對經銷大中型拖拉機、自走式聯合收割機、乘座式高速插秧機及單機價格在10萬元以上經銷商,原則上不少于2家,不多于5家。

  2、農機生產企業(yè)要對其產品銷售區(qū)域做出承諾,確保供貨和售后服務。各維修網點應儲備一定數量的零配件,保障充分供給。

  3、農機生產企業(yè)負責免費進行實用技術培訓。

  4、農機生產企業(yè)、補貼機具經銷商應按照農業(yè)部的要求,切實履行“三包”服務的有關要求,在作業(yè)季節(jié)接到用戶反映質量方面的問題后,在24小時內到達作業(yè)現場。

  5、2010年推薦申報工作即按以上程序有序開展,逾期不報者,將不予認定。

  注:本函電子版可至上海農機化信息網www.sham.shac.gov.cn下載。

  上海市農業(yè)機械化管理辦公室

 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

  附件:《上海市補貼機具經銷商推薦表》、《代理產品匯總表》、《承諾書》樣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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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來源地址: http://www.sham.shac.gov.cn/hjnj/njyw/201002/t20100224_1261558.ht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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